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障适度、统筹兼顾、平稳过渡”的原则,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稳步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二、调整办法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Z1=S×(G×70%+X×30%+C1)(G、X、C1≥0)
其中:Z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调整额。
S——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
G——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1——综合调节系数。
原则上C1=0,当G×70%+X×30%的值低于当年全国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体调整水平时,通过C1补足。
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110%,二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105%,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95%,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90%。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当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的85%和75%确定。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Z2=F×(G×40%+X×60%+C2)(G、X、C2≥0)
其中:Z2——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调整额。
F——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
G——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2——综合调节系数。
原则上C2=0,当G×40%+X×60%的值低于当年全国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体调整水平时,通过C2补足。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本通知下发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比例的不作调整,并逐步统一到本通知规定标准后再统一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原则上按上年度我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停工留薪期内每人每天5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后继续住院的每人每天25元。
三、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按相关规定追偿。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起算月份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起算月份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五、组织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全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数据。
(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全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全国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体调整水平、全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有关数据确定后,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计发办法合理确定具体调整金额,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项待遇发放到位,强化待遇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