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人社发〔2015〕134号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82元/月、二级172元/月、三级162元/月、四级152元/月、五级142元/月、六级121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月,其他人员61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