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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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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人社发〔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51元/月、二级142元/月、三级134元/月、四级126元/月、五级117元/月、六级101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67元/月,其他人员增加51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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