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二、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三、办理条件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
四、办理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时提供);
5、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6、血吸虫病患者需提供近期的《血吸虫病医疗诊断结果报告书》;
7、被鉴定人的病历(工伤职工需提供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
8、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再次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初次鉴定的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和送达回执原件,提交本条第2项至第8项材料;
10、申请复查鉴定的,除需提交本条第2项至第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复查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和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交本条第1、2、3、6、7、8项材料;
1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七、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查受理→组织鉴定→专家组评审→制作结论通知书→送达
八、咨询电话
0716-8514420
九、注意事项
1、申请鉴定需医疗终结,伤残相对稳定。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