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请人应递交的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临床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工伤鉴定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供初次鉴定的复印件。
7、被鉴定人因伤情较重申请出诊鉴定的,申请人或其亲属还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出诊申请,说明申请人目前受伤状况及申请理由。
8、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受理: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疗诊断: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鉴定的伤(病)残部位采取专家组直接诊断鉴定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专家诊断的方式进行现场鉴定;
3、专家评审: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组织专家组会议,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
4、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应在结论确定之日起20日内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收鉴定结论或邮寄送达。
四、其它事项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