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二、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27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的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四、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在市人社局领取);
2、申请人一寸彩色登记照片一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天门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1106(天门市陆羽大道西34号)
六、办理时间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对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七、联系电话
0728-5229552
八、办理流程
单位(个人)申报→受理→确认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