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50%。
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7(含)个月以内的,暂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可支付月数在17(含)个月以内的,停止下调。
三、下调费率期间,暂停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