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劳社发[2008]68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第185号令)和《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益阳市建设局研究决定:现将《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建设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施工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规范操作,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经测算,明确如下:
建筑工程的标准:
多层建筑(高度24m以下)为1.6元/㎡;
Ⅱ类高层建筑(高度24-50m)为1.8元∕㎡;
Ⅰ类高层建筑(高度50m以上)为2.0元∕㎡;
工业厂房为0.8元∕㎡。
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准:按工程造价的0.3﹪。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报建时,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标准交纳工伤保险费,凭缴费发票到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最迟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进行报告。并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第七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等文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文件所称“工资标准”,一律按工伤发生之日起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
第八条 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项目经理,上个施工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下个施工年度的工程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缴纳工伤保险费;连续累计满两个施工年度及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下个施工年度的工程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5%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对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补缴。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等待遇标准及给付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发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不再补收工伤保险费;本办法实行后因特殊原因补发施工许可证但确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再补收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现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7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益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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