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9—1101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 厅
湘人社发〔2019〕34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 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9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 号)精神,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
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文件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 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 3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记为 1 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
政发〔2015〕38 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的退休人员按本人 2018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
加 2.7%。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
基本养老金不足 140 元的,按 140 元调整增加。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至 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
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0 元;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80 周
岁以上(含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0 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
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
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的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5 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
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
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
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
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2019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 1),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
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参加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出具《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 1),
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
2019 年 7 月 31 日以前完成,并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将本地
区的《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 2)
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
由原渠道解决。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
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
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
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