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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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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号)要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周期,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费率浮动档次标准

  (一)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的;

  2小于等于300%(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的,费率不浮动。

  小于等于20%

  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六)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号)的规定执行。

  (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缴费金额×100%(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本通知自2016年月71日起施行。原《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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