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江苏 • 正文

苏州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7一、调整对象 

  201730(含30201730,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36日前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月的补足到2965/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月的补足到2800/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月的补足到2635/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月的补足到2471/月。 

  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 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 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 月。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171执行。 


附件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2017年18日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