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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保工〔2016〕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9号)
附件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6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