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工〔2017〕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方案涉及的统筹区抓紧落实,按时实施;市域范围内其他统筹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附:《苏州市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方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苏州市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方案
一、调整对象
本市市区(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本市市区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原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5%、0.30%、0.50%、0.60%、0.80%、0.9%、1.1%、1.5%。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标准按照0.8%执行;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行业类别 |
调整前行业基准费率 |
调整后行业基准费率 |
一类 |
0.20% |
0.15% |
二类 |
0.40% |
0.30% |
三类 |
0.70% |
0.50% |
四类 |
0.90% |
0.60% |
五类 |
1.10% |
0.80% |
六类 |
1.30% |
0.90% |
七类 |
1.60% |
1.10% |
八类 |
1.90% |
1.50% |
劳务派遣 |
0.90% |
0.80% |
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根据各地区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结合国家、省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准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