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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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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行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招录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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