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下简称“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申报满12个月的各类企业单位。其中,9(含)人以下的企业单位可至辖管街道(镇)人社所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安排
(一)领表、自查
纳入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2018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即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办事处领取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
单位自查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被核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
(二)核定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8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2.地点:各辖管办事处。
(三)核定方式
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按属地管理,采用“全量自查、行政指导、重点核定、实地稽核”的方式开展。
1.全量自查。5月底前,组织所有企业单位开展2017年应保尽保、应缴尽缴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网上自查和柜面自查。网上自查即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年度缴费基数自查结果;柜面自查即填写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在规定的时间到辖管办事处上报自查结果。自查有漏申报人员和基数的单位,到辖管办事处上报查漏情况并及时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2.行政指导。中心将对自查情况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建议书,要求单位在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再次自查。
3.重点核定。7月起,中心将组织专人,按照一定比例对自查单位开展重点核定,被抽查单位需提供书面审核材料。
4.实地稽核。中心将随机抽取若干被重点核定单位开展实地稽核;同时,对拒不配合重点核定的单位,一并开展实地稽核。
2018年5月(含)底前已进行社保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实行网上自查,其它单位实行柜面自查。
各类事务所等特殊行业的专项缴费基数自查的时间从2018年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度缴费基数自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三)是否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欠费。
四、重点核定单位需携带资料
(一)核定单位登记信息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行);
4.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三证合一的单位携带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二)核定单位申报工资所需资料
1.《无锡市社会保险申报工资自查核对表》(必带);
2.《年度参保单位申报工资自查情况汇总表》(必带);
3.2017年度财务年报或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4.2017年财务应付工资账册明细表(有借方工资发生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5.2017年1-12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必带);
6.2017年1-12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其他与核实单位应申报工资有关的证明材料、账册、凭证和传票。
五、年度缴费基数查漏处理
(一)自查单位有漏报少报基数的,单位应持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在2018年6月底前办毕补申报缴费手续;抽查单位有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补缴通知书,要求单位在限期内补缴到位。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自查单位申报缴纳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中心将发出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建议书,要求单位遵照相关规定在限期内重新自查。单位逾期未自查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重点核定或实地稽核。
(三)自查单位漏报人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立即整改到位,及时为未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抽查单位有单位漏报人数的,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763408、 82411334。
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
办事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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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
| 827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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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
| 85727563
8315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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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办事处
| 梁青路718号
(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 85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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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办事处
马山窗口
| 马山梅梁路21号
| 8599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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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区办事处
| 震泽路28号(新区科技交流中心)
| 852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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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办事处
| 东亭镇二泉中路139号
(锡山劳动局二楼)
| 887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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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办事处
| 惠山大道108号
(国慧电子商务大厦东南角裙楼四楼)
| 83759251
|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