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江苏 • 正文

徐州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一)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第五章第五节 工亡待遇审核。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5〕4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支付。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徐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1.工亡:①《徐州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②《工伤认定书》、③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2.供养:①工亡职工月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②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③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原件)、④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受理单位报送《徐州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2.初审环节:受理当日对该职工工亡时间、工亡前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情况进行核实,并计算待遇。3.复核环节:由复核工作人员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4.审定环节:对复核后的数据按支付渠道分别打印支付单,供养亲属抚恤金由邮政储蓄代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由单位代发。

(五)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责任单位: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85805835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