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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经济开发区人劳局、三清山管委会人保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申报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经研究同意下列单位为2014年度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现予公布。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饶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饶人社字[2010]69号)文件执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受伤害职工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医疗服务。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遇情况紧急,病情严重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病情相对稳定后,再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适当时候,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饶人社[2010]69号文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或全市通报 。 附件:二○一四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