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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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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24〕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现就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7121元)。


  二、2024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36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73元/月。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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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参保人员)各档次缴费基数和金额见附表。


  四、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896元(月人均为3825元)。


  附表:2024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金额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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