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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转发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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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人社发〔201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东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辽人社(2015)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5日

  抄送: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印发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辽人社(2015]29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经办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五企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企业中相对固定职工,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应实行按建设项目参保,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流程

  第五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要以建设施工企业及项目工程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名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第六条从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商为工伤保险缴费主体,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7%0至1%0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

  建设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已开工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费率×(剩余天数÷总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建设施工企业办理《参保证明》时,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5、经当地经办机构同意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建设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以项目形式参保、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可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经办机构审核建设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建设施工企业留存两份,征缴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条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企业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按本规程向信息部门提出适应按项目参保、变更、缴费等系统操作修改需求。对目前无法实现工伤经办业务系统程序修改需求的,经办机构应建立与参保、缴费等相适应的业务台账,并尽快纳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开展动态实名参保管理。对于未纳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要求,为项目参保人员建立唯一的社保身份标志,并纳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对于已纳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管理的人员,要及时更新其参保信息。

  第十四条对异地施工的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由建筑建筑工程所在地征缴机构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部分费款,凭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凭证在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扣除后,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曰;没有按照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表2)。

  第十六条建设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凭《参保证明》,到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例如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申报等,方便建设施工企业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并采取窗口申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人员参保及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总造价增减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提前或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相应退还或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设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30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企业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表2)。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两份《参保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享受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5至10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如特殊情况,经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申请,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可以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放弃一次性领取定期待遇的,由建设施工企业为其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退休手续。因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其参加养老保险导致无法办理退休的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项目参保的,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

  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制定统一式样,建设施工单位需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在网上提供查询。

  公示信息应参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护好个人和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联合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向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培训。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附件:1、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附件l:

  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该建筑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

 

 

  

 

 

 

 

 

 

 

 

                                       (盖章)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号。

  3、参保方式:人员参保、项目参保;由申报单位选择参保方式。


  附件2:

  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工程变更记录   

 类别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时间

 

 

 

 

 

 

 

 

 

 

 

 

 

 

 

 

 

 

 

 

经办机构审核

 

 

  

 

 

                                           盖章    


 

  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保险结束时间是指根据新申报的开工时间和首次申报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天数,计算出来的新的工程结束时间;

  3、延期是指企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完工时间拖延的。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企业申报延期确定的完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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