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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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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1]8号),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救济费)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已按原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予以补发。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离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四、调整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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