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区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
(一)调整范围。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条例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或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人员均在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伤残津贴。确定为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83元;确定为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3元;确定为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63元;确定为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52元;确定为无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42元;确定为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22元。
2、生活护理费。确定为完全护理的每月增加102元;确定为大部分护理的每月增加82元;确定为部分护理的每月增加61元。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82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61元。
二、调整时间和费用支付方式
本次调整的三项待遇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调整后的津贴每月不足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