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担财政部门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通辽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参保范围:全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
(二)参保对象:全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的全部在职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工伤保险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工作;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市本级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职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核定;各旗县市区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职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已确定的缴费费率,按照各参保单位月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会同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财政基金专户。
根据我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刚刚启动的实际情况,目前缴费费率基数暂定为0.5%。今后,随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基数。参保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聘用制人员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参加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用人单位到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其最低缴费基数按通辽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各参保单位按时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待遇支付
全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有关要求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确保我市2015年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各级人社部门要具体组织好参保工作,做好年度工伤保险费的预算,并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5年未列入的要追加预算,并按时拨付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全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