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区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2014、2015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通辽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调整的年度范围为:
1、2014年度调整范围是指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2015年度调整范围是指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2014年三项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
一级伤残234元;二级伤残 221元;三级伤残 208元;四级伤残 195元;五级伤残 182 元;六级伤残 156 元。
2、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30元;大部分不能自理 104元;部分不能自理 7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
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104 元;其他亲属78 元。
(二)2015年三项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
一级伤残199元;二级伤残188元;三级伤残 177元;四级伤残166元;五级伤残 155元;六级伤残133元。
2、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11元;大部分不能自理88 元;部分不能自理6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
配偶 、孤寡老人和孤儿88 元;其他亲属 66 元。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待遇所需资金
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时间
2014年待遇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