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自治区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要求,现就调整2012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月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以赤峰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赤峰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5%)×60%为基数,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2012年度调整基数=3223×(3223-2610)/2610×60%=454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基数×90%,409元;
二级伤残为:基数×85%,386元;
三级伤残为:基数×80%,363元;
四级伤残为:基数×75%,341元;
五级伤残为:基数×70%,318元;
六级伤残为:基数×60%,272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以2012年度调整基数的50%,40%,30%确定增长额,分别为227元,182元,1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
配偶以2012年度调整基数的40%增长,即182元;其它亲属以调整基数的30%增长,即136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即45元。
三、三项待遇调整最低标准
1、2012年度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经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执行。
2、2012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调整后,供养关系为配偶的,抚恤金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执行;其它亲属抚恤金金额低于750元的,按750元执行。
四、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费用支付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六、有关要求
1、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部署调标工作,公布调标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标审批花名册及调标情况统计汇总表。
2、各统筹地区接到文件后要认真组织,积极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协调,抓紧落实。同时将调标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