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今后,在政策范围内的老工伤人员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纳入。
对已按有关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作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资金筹集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一)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二)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可规定企业按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三)统筹地区企业已经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
三、制度衔接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涉及历史上不同时期工伤保险政策的平衡,也涉及到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在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过程中,要衔接好新旧政策,做到解决老工伤问题与现行政策的平稳衔接;要统筹兼顾待遇水平,同类同等次工伤人员的待遇要大体平衡;要统一规范管理服务,做到新老工伤人员一视同仁。
四、待遇保障
(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待遇项目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1、伤残津贴
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以用人单位原实际支付额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按照国家当时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不再计算伤残津贴。
原尚未领取伤残津贴的老工伤人员,此次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发,无法确定本人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劳动能力鉴定前一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生活护理费
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其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统筹支付。
原尚未领取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此次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生活护理费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前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按照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由单位支付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员,符合纳入范围的,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抚恤金以用人单位原实际发放额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5、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应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发。
(二)相关规定
1、凡符合本方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本方案施行之日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之后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原渠道解决。
2、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一经查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分工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组长,四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香莲兼任(名单符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市社会保险局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情况,制定筹资初步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上报自治区四部门。
(二)对老工伤人员是否已经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由各级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审核。
(三)对老工伤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具体核定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五)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监督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
六、工作程序
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状,实事求是地对老工伤人员进行享受资格核对。国有企业老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职工在要求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请中,只要提供了1-10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事故报告单、享受待遇原始资料、工伤救治记录等四项中的任何一项,以及通过同级经信委(国资委)对老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职工没有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审核的,即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国有企业老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职工持上述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人社部门核实后取回,复印件留存),到所在单位或社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填写《全区国有企业老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职工纳入统筹申请登记表》(到赤峰人事人才网WWW.CFRSRC.GOV.CN下载)一式四份,经单位或社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经信委(国资委)审核其是否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如没有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将申请表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送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
《申请登记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一份,旗(县区)和市社保部门各留存一份,本人档案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张恩惠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工作。市政府已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状,要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三)要严格落实资金、落实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确保政策范围内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