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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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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中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宋万刚工伤认定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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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事项

你中心请示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已

参保缴费,参保单位在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交人员参保

登记信息的,经办机构能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二、答复意见

动态实名制管理是项目参保经办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区制

定经办流程时已将人员登记时限延长到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

日内,但仍无法满足施工人员流动频繁、节假日入场等实际情

况。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宁人社发〔2015〕32号、

宁社保发〔2018〕10号等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

并通过参考外省做法、开展数据分析、征求市县意见,研究决

定项目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请妥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办

理:


(一)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受理方式,例如

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工程项目单位及时上报人员名单。

项目参保单位中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于进场3个工作日内办理

人员登记的,各地应正常按照经办流程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项目参保单位中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未在进场3个

工作日内办理人员登记的,可以提交劳动合同备案文书作为补

录信息申领待遇的补充材料,经办机构核查其劳动合同备案登

记时间在发生工伤时间之前(含当日)的,可予受理并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


(三)国家或自治区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政策对

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复。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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