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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暂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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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字〔2021〕15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税务局关于暂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页

鲁人社字〔2021〕15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税务局关于暂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页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鲁人社字〔2021〕15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税务局关于暂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统一公布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参保单位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599元和4121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8726元和3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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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四,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确需转移,归集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校核人:冯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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