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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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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5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季节,近期多地连续发布高温预警为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规定

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二、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严格落实高温待遇

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对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要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加强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外露天作业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发放防暑降温费等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61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4】53号.doc

                 鲁人社字【2024】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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