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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15年度劳动能力鉴定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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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劳动能力鉴定新规定

 根据济人社发【2014】42号文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新规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将受理材料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能力鉴定科。

  2.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2015年1月1日起,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社会保险事业局官方网站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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