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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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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财政局    文件

莱人社发〔2015〕58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雪野旅游区党群人事劳动保障部、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莱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确认手续。


三、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4%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四、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六、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国家卫计委第21号令)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住院治疗工伤的,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省内按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标准补助,省外按每人每天不高于70元标准补助;其往返交通费按照《莱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莱财行[2014]8号)规定的范围据实报销。 


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九、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一、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二、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本通知实施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按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老工伤人员申报材料,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确认伤残部位。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需提交下列材料:


1、《莱芜市职工老工伤确认统计表(单位)》(一式三份);


2、《莱芜市职工老工伤确认登记表》(一式四份);


3、相关部门颁发的伤残等级证;


4、原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的事故报告等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有效病历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身份证复印件;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十五、中央、省驻莱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莱劳社〔2007〕45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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