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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6〕4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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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6〕41号文件的通知

莱人社发〔2016〕6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要对所属因工全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状况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是否达到全残标准、工伤全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时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及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


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全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应的标准调整;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应的标准执行。


三、增加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仍按原渠道执行。虽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费期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严格执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10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要于2016年11月7日前分别将书面报告和《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联系电话:6218367    邮箱:lwrsjybk@163.com


附件:鲁人社发〔2016〕41号文件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人社发〔2016〕41号


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2016年11月10日前,各市要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总结及《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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