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陕西省 • 正文

陕西省关于明确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仲裁文书的电子送达

  有条件实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的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案件仲裁文书的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纸质结案类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

  (一)电子送达概念

  电子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通过特定的通信号码、电子邮件、网上服务平台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送达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对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即“受送达人”)。

  (三)电子送达途径和方式

  仲裁委员会可通过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受送达人的通信号码、电子邮箱、网上服务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

  (四)电子送达地址确认

  仲裁委员会可通过线下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要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准确提供接收仲裁文书的通信号码、电子邮箱、网上服务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

  (五)电子送达文书适用范围

  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和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类文书。

  (六)电子送达效力

  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确认或约定的电子地址送达仲裁文书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即为送达。仲裁委员会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

  (七)电子送达凭证保留

  仲裁委员会采用电子送达,应当结合送达方式实际,制作包含发送地址信息、受送达人名称、接收地址信息、发送时间、仲裁文书名称等内容的送达工作记录,全程留痕,便于查询、跟踪、核验。

  采用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清楚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将短信等送达内容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发送和接收传真号码、发送和接收电子邮箱、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留存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页等,存卷备查。

  采用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应及时获取和保存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二、关于仲裁文书的网上公告送达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采用刊登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除可在纸质媒体公告外,也可在网上公告送达。

  调解书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一)网上公告送达概念

  网上公告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受送达人,采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送达公告的送达方式。

  (二)网上公告地址

  网上公告送达应当在相应的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上设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专栏。

  1.省仲裁委员会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2.市(区)仲裁委员会可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3.(县)区仲裁委员会可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三)网上公告文书载明事项

  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的,应当载明答辩及举证期限、出庭时间及地点、逾期不答辩举证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申请撤销权利、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期限。

  (四)网上公告送达效力

  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网上公告送达凭证留存

  网上公告发布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推动调解仲裁业务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

  (二)开展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切实将仲裁为民落到实处。

  (三)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均不得收费。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1.仲裁文书送达确认书(参考模板);

  2.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的公告(参考模板);

  3.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参考模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23〔2024〕10号)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