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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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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川渝两地人社部门共同印发的《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两地工伤保险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惠及两地群众,现将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服务机构互认

2020年10月1日起,四川省和重庆市社保经办机构互认对方签订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双方已签订的协议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今后按月交换双方协议服务机构变动名单。双方通过人社厅(局)官网对外公布协议服务机构名单(重庆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可通过http://rlsbj.cq.gov.cn/ywzl/shbx/“表格下载”栏下载,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单位服务”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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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近治疗

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按就近原则在两地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川渝两地工伤职工根据病情需要到对方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转诊转院的办理流程按省(市)内转诊处理。在川渝两地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按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

三、费用结算

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后,在未实现联网结算前,两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对方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工伤费用,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待条件成熟,两地可逐步实现联网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协查机制。川渝两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协议服务机构为双方工伤人员提供无差别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两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协助对方开展对其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监管协查、协访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落实。川渝两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本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并开展专题宣传,使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工作落实落地,更好地惠及两地工伤职工。

(三)强化沟通协调。川渝两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沟通和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协商未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交双方省(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进一步协商处理。川渝两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半年将沟通协商情况汇总分别报至双方省(市)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1.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2.四川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关于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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