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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工伤医疗费和核定伤残待遇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报销工伤医疗费和核定伤残待遇 |
服务对象 | 市本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或工伤旧伤复发人员。 |
办理依据 |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㈡ 《工伤保险条例》; 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㈣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 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㈥《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遂府发〔2012〕7号) |
受理单位 |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与生育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遂宁市社保服务大厅 |
基本流程 | 第一步: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向工伤与生育保险科申报资料; 第二步: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对其申报的资料、工伤人员参保及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步:工伤与生育保险科按相关规定核定工伤医疗费报销金额、住院期间的工伤人员伙食补助费总额以及统筹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成并打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 第四步:工伤与生育保险科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生成并打印《伤残待遇核定表》 第五步: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将审核签字确认后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伤残待遇核定表》送财务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可由用人单位具体办理人员直接交送); 第六步:财务科电话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拨付手续;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将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纳入社会化发放。 |
申请材料 | ㈠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向工伤与生育保险科申报资料; ㈡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对其申报的资料、工伤人员参保及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㈢工伤与生育保险科按相关规定核定工伤医疗费报销金额、住院期间的工伤人员伙食补助费总额以及统筹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成并打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 ㈣工伤与生育保险科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生成并打印《伤残待遇核定表》 ㈤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将审核签字确认后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伤残待遇核定表》送财务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可由用人单位具体办理人员直接交送); ㈥财务科电话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拨付手续;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将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纳入社会化发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备。 |
咨询方式 | 0825-5863213,社保服务大厅导办及咨询服务台 |
监督投诉方式 | 0825-586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