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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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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社发〔2017190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的,在制定预警方案的同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的要求,鉴于近两年来国家实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严重收不抵支、大幅赤字的现状,为增强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能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全市生育保险征收费率调整为1%

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即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已由财政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三、费率调整自201811日起。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20171212

抄送: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12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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