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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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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督发〔201816号)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落实宣传普法责任主体。牢牢把握新时代工伤保险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突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新特点,充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宣传主体责任。二是提升工伤保险政策普法知晓度。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特别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和职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知晓度,为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切实提升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质量

        一是组织好参保经办。自201861起,人社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要件,调整为书面承诺和证后监管。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后按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向参保单位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二是按规定办理好待遇支付工作。要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810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函〔2018205号)、《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成人社发〔20165号)和《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成人社办发〔2016121号)规定,组织落实好参保施工项目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切实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窗口设立参保服务窗口,暂时无法进驻政务大厅的,应当在社保分中心设立专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服务专门窗口,切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进服务大厅。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网上服务经办,缩短和简化参保缴费流程,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与待遇支付工作的经办服务质量。

三、加强事中事后督促检查力度

一是强化部门职责。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参保办理流程和相关宣传资料送上门,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二是加强现场督查。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主动协调安全监督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现场查验,主动宣讲工伤保险政策,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指导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期内建立从业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区(市)县检查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抽查。三是组织好今年审批制度调整改革后的督查工作。今年11月中下旬,请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对今年6月份取消参保施工许可前置后的参保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对各区(市)县督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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