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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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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以下简称工伤文书)送达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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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伤文书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样式出具工伤文书。

工伤认定文书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补正工伤认定证据材料通知书、撤销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书、工伤认定前伤与非伤(旧伤复发)鉴定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终止通知书、增加(变更)工伤伤害部位决定书、不予增加(变更)工伤伤害部位决定书、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证(附件1)。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包括: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止通知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终止通知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伤与非伤界定结论书、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旧伤复发鉴定结论书、委托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

二、关于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当事人出具《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附件2),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告知注意事项。

三、关于送达方式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中关于公文寄递的相关要求,将工伤文书交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邮政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邮单中需载明工伤文书名称,勾选“实物返单服务”项,并附《送达回证》。要与邮政公司协调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服务监督等工作机制。

四、关于地址有误或规避送达的处理

(一)对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情况下提供地址有误的或故意提供虚假地址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以当事人在工伤认定、工伤劳动劳动能力鉴定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当事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工伤保险行为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依据以上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对当事人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在送达工作中,应加强与派出所、街道(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基层组织协助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2.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省级报刊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公告送达工伤文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本规定送达工伤文书所形成的单据、票据、照片、视频、图片等相关材料均应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存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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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送达回证

2.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20191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文书号


受送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人盖章

 

                     

邮政人员签字

 

                    

备注


注:受送达单位(个人)拒绝接受送达回证的,现场人员签字,视为送达。受送达个人不在,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视为送达,邮政人员应在备注栏记录签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附件2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本机关(委员会)因以下第()种情况,

1.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依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向本机关(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如实填写在申请表中,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或指定代收人及其联系电话。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及指定代收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机关(委员会)。

二、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签收。

四、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即为送达。

五、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机关(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工伤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特此告知。

                              

申请人确认签字(章):


单位名称(公章)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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