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注册、登记地位于市内六区,且注册资本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含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关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驻津部队、军事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外省市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本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有关事宜
(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解散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该用人单位原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各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滨海新区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分工,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制定;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