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天津 • 正文

天津市:关于公示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我们梳理了《医保目录》药品的采购和支付情况,初步确定了15个长期无采购、销售记录,且无临床需求的药品,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1216(星期五)至1220,公示5天。

二、信息申诉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公示药品在我市有采购、销售记录或临床确有需求,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上述药品进行评议调整。

 

联系电话:15022593781

联系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4号楼4408

 

        附件:公示药品信息

    津人社局函〔2016〕365号附件

 

 

                    20161216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