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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2016年度全市工伤发生率的报告》(津社保报〔2017〕1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2号)的规定,结合你中心上报2016年度全市工伤发生率情况,确定我市2016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2‰。请按此做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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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中心《关于2016年度全市工伤发生率的报告》(津社保报〔2017〕1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2号)的规定,结合你中心上报2016年度全市工伤发生率情况,确定我市2016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2‰。请按此做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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