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天津 • 正文

天津市: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现就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范围

参加我市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且准确填报信息的药品,根据企业填报信息与《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比对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对接规则

(一)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填报的药品,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4.01版)》,且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及其《凡例》规定。

2企业在填报时间内,如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并承诺在20181月至2018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二)确定医保支付政策的规则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暂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药品目录中同一条目下的药品,实行统一的门诊特定疾病支付政策,切实满足临床需求,保障参保患者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保障医保药品供应。各有关单位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切实保障医保药品供应。医药企业应按照不高于承诺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确保关联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填报或按照高于承诺的天津供应价格供应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事项

         (一)定期对接药品目录。根据国家《数据库》更新情况,定期开展药品目录对接,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每六个月对接一次。

    (二)全面对接国家政策。本次对接药品的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药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智能对接药品范围。对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收取纸质资料。企业自助填报信息,系统后台智能与《数据库》比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示比对情况,并发布对接结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接工作严格按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执行,对接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五)统一药品对接政策。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的工作原则,此前已参加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且尚未对接的药品,企业无需再次申报药品信息,统一按照本次对接规则和工作程序,开展对接工作。

 

 

 

           2018129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