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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规范全区工伤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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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加强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标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以下简称《价格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区工伤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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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区工伤人员住院床位费严格按照《价格规范》确定的每日床位费价格标准执行。

二、工伤人员住院每日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得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单人间B类床位价格

三、对传染、烧伤、精神类工伤人员住院每日床位费,按《价格规范》确定的每日加收床位费价格执行。

四、工伤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限额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等于或高于支付限额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无菌隔离以及危重抢救工伤人员住院每日床位费不受上述第二条价格限制,按《价格规范》确定的相应价格标准执行。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督促指导协议医疗机构做好此次规范床位费价格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入院的,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如遇自治区对床位费价格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厅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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