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有关政策的解读
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36种谈判药品)等文件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已于今年2月27日颁布。《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32号)(以下简称:云南省2010版药品目录)尚未调整。在先行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36种谈判药品》时,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69号)文件要求的时间执行。在《云南省2010版药品目录》未调整前,要确保《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36种谈判药品》平稳、有序执行。
二、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69号)文件时与《云南省2010版药品目录》有异议的情况,暂按《云南省2010版药品目录》执行。
三、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69号)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72号)继续过渡使用。在执行中有冲突的情况,按云南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另文明确,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实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