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杨波 等 6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波,男,楚雄师院后勤总务部。2017年9月10日带学员到双柏县进行科目三的考试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梅,女,楚雄州人民医院。2017年9月12日凌晨4:30分左右,在值夜班时不慎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国银,男,楚雄市兴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上午9:40分左右在办公室换灯具,不慎触电从楼梯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善飞,男,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接中共省委宣传部通知,大单位选派到省委党校学习培训,培训期间于2017年9月21日参加羽毛球比赛时左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贺龙,男,云南省楚雄监狱五监区。2017呢喃9月17日18:00时左右组织罪犯活动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美林,女,楚雄广播电台。2017年9月28日11:30分左右在单位递送文件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