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云南 • 正文

楚雄州: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7)第16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刘建秋  等 1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建秋,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6日早班10:42分左右在装夹工件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家银,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17年9月19日晚上11:56分左右在工作中不慎夹伤小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志新,男,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外出检修电路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光伟,男,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9月26日上午9:2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烫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春明,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17年9月26日11:0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砸伤背部。中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吉俊瑜,男,楚雄公路分局。2017年10月2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施工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超,男,楚雄州宾馆。2017年10月11日下午19:00左右在到泔水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董应和,男,楚雄州宾馆。2017年10月11日下午19:00左右在到泔水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晓荣,男,云南方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日下午17:30分左右在搬烟包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马福金,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下午14点左右外出处理故障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8日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