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石有伦 等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石有伦,男,楚雄鸿远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1日上午9时左右在上班期间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飞勇,男,中共楚雄州委党史研究室。2017年9月28日9:30分左右从密什么村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刘刚,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上午7:30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起淑媛,女,楚雄州宾馆。2017年10月31日上午9:30分上班期间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荣琴,女,楚雄源生大药房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中午13点在整理柜台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崔荣昆,男,楚雄州检察院。2017年10月20日出查到元谋,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施应遵,男,楚雄州检察院。2017年10月20日出查到元谋,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赵安奇,男,楚雄州检察院。2017年10月20日出查到元谋,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梁燕琼,女,楚雄师范学院附属小学。2017年10月30日11:10分左右带领学生排练舞蹈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卢俊桦,男,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9日上午9:00左右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卫东,男,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晚22:00左右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熊发辉,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2017年11月2日15:25分左右因公外出在上车时被车门夹伤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