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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8)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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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鲁燕  等 1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鲁燕,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销售分公司。2018年3月3日16:40分在上班过程中,去仓库取货时不慎从货架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文富,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警保安员。2018年2月25日晚20:00左右,在协助楚雄市公安局吕合派出所民警出警执勤过程中,被当事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徐绍强,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警保安员。2018年2月25日晚20:00左右,在协助楚雄市公安局吕合派出所民警出警执勤过程中,被当事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文龙,男,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岗位。2018年2月24日18:50分左右,在车间打扫地面积水时,被提取罐里溅出的沸水烫伤脚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段银飞,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炊事员。2018年2月25日19:30左右,在食堂收拾碗筷时因底板湿滑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周卫明,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牟定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8年2月12日10:30左右,在州公司搬运材料过程中被拖车绊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詹建平,男,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2018年2月8日,被派往昆阳磷矿四采东组负责生产安全工作,16:00左右,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仙莉,女,楚雄永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纳。2018年1月31日下午14:28分左右,去总库领取办公用品时不是在酒店停车场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王兴华,男,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井下库管。2018年2月7日早班,在井下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张绍品,男,楚雄凯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线路工。2018年2月8日17:45分左右,捣固机突然发生倾斜压伤张绍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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