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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99号)精神,经审核,确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二九一九部队医院(宁波市人民路481号)和宁波市鄞州区骨伤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115号)为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请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上诉定点单位接本通知后,抓紧做好《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以及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的其他有关工作。各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我市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咨询电话: | 0574-83865063或83865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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