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办理缴费手续时本人的伤残津贴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确定。个人帐户、缴费指数按办理缴费手续时相关规定计入、计算。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辖区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进行认真梳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相关政策,对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且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伤残职工,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计算、核定其待遇享受标准;对2008年8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伤残职工要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下同)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待其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我厅与省财政厅先后在浙劳社老〔2004〕218号、浙劳社老〔2005〕184号、浙劳社老〔2006〕118号、浙劳社老〔2007〕132号和浙劳社老〔2008〕5号文件中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调整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为确保工伤退休人员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也为了保障工伤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衔接,工伤退休人员可按上述文件规定补足差额,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补足差额,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所需资金仍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咨询电话: | 0574-83865063或83865068 |
政策解读: | |
文件原文: | 文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