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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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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结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6.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四条 经办机构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应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三份,通知用人单位核对签收,并由用人单位将其中一份《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转交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第五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用人单位收到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回执单一起交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如实填写回执单并寄(送)回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未按时给付或者克扣上述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后,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再次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但原已计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第七条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享受资格认定工作,由街道(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负责。认定工作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进行,享受对象应向认定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提供户籍生存证明及婚姻状况、就业情况证明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享受对象,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出具的户籍生存证明、婚姻状况以及就业情况证明等。

咨询电话:0574-83865063或83865068
政策解读:
文件原文: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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